代女士的包里装着刚从银行取出的8.6万元现金,面对亮出警官证的民警,她不仅没有如释重负,反而急赤白脸地争辩:“钱是我自愿拿出来的,投资关你们什么事!”10月25日晚,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新型犯罪侦查中队遇到了这一幕。队长孔令军带队追了1公里,将背着双肩包的年轻男子按倒,并从其背包里搜出这叠尚有余温的现金。然而,代女士依然坚信这笔钱是自己交出去的“国家养老项目”投资款,根本不是被抢,更谈不上被诈骗。

这种被害人主动把现金交给陌生人的案件在当下的新型电信网络诈骗中极为典型。许多人看到这里可能会怒其不争,但在法律层面上,一个更常被大众忽略的问题悄然浮现:受害人自己心甘情愿交付的现金,在嫌疑人落网后,这笔钱在法律上究竟该定性为赃款,还是应当按照代女士的“投资合同”继续履行?答案是即使受害人坚称这是自主投资,这笔现金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面前,也绝不会变成合法的投资款,而是铁证如山的涉案赃款。

普通人遇到这种情况,往往会认为既然当事人自愿给的,没有受胁迫,那钱就属于对方了。在日常民事交往中,钱货两清、契约自由是金科玉律。代女士跟那个所谓的“养老项目”App之间,确实存在一个交付财产的动作。根据民事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自愿处分财产的效力本应受到法律保护。